发布时间:2024-08-25 10:01:21 | 创造网
福建省漳浦县的提问者,2002年入伍,2007年一期士官、六级伤残军人退伍的,入伍前是城镇户籍的,才能有安置工作的!而入伍前是农村户籍的,只有福建省漳浦县有安置工作条件的,可以(请注意:这里并不是城镇义务兵一定安置工作,而是可以!)在企业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安置工作的。 依据是在2011年11月前有效法规《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》 网页链接 (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,2011年11月11日被新法规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》所取代而失效)的规定。
《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》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、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、各得其所的方针 (注:这是1955年我们解放军正规化以后一贯的安置政策,城镇户籍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、农村户籍的回乡务农) 。
《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》第十条
因战、因公致残的二等、三等革命伤残军人,原是城市户口的,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。原是农业户口的,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,可以在企业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;不能安排的,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,保障他们的生活。